js555888金沙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重工商大〔2012〕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以抓学科竞赛,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理念,以提高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为中心,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全校教师积极指导学生进行学科竞赛。为了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更好地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进行学科竞赛的宗旨是为了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创新型人才,为学生积极投身于科学实践提供机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激情,为学生更好地发挥个性特长搭建平台,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丰富我校崇尚学术、崇尚科学的文化氛围,促进大学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以竞赛为载体,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协作精神、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得以协调发展。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术类竞赛活动。学科竞赛的参加主体为有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凡不在上述界定范围内的竞赛,申请学校资助的,需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四条 学校按积极参与、分级组织、统一管理、注重质量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学科竞赛体系,积极引导学生全面参与竞赛活动。
根据竞赛的性质与内容可将学科竞赛划分为四类:基础类、专业类、创新类和其他类。
根据竞赛组织部门的级别可将学科竞赛划分为五个等级:院级、校级、地区(省部)级和国家级。
学校重点支持教育部推荐的学科竞赛项目,鼓励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承办各级学科竞赛,重点加强“校级品牌竞赛项目”的建设。
第二章 竞赛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工作的协调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及时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的信息,并与竞赛主办机构(或承办单位)、校内有关学院(或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2、根据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类别、性质和要求,确定校内承办学院(部门),审定其竞赛工作计划。
3、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承办学院(部门)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4、管理竞赛专项经费,落实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审核登记竞赛获奖学生的创新学分。
5、整理、归档竞赛档案资料,统计上报全校各类学科竞赛数据。
第六条 对应学科竞赛所涉及的主要学科所在学院负责承办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2、学院院长和分管副院长对竞赛项目组织与实施工作负总责,负责选定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竞赛的宣传报道的氛围营造,负责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和核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落实赛前训练和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耗材等),负责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其后勤保障等,并负责指定专人及时将竞赛活动通知、计划、竞赛规程(条例)、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名单、总结报告、获奖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备案。
3、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如指定竞赛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选定指导教师、培训选拔学生、组队报名、带队参与竞赛等),并对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仪器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学科竞赛实施项目管理,具体包括:竞赛项目申报与审批、竞赛经费管理、竞赛项目管理、竞赛培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院级项目由主办单位自行开展及管理,校级学科竞赛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以学校名义开展并进行管理;地区(省部)级、国家级和国际级学科竞赛须进行申报,申报每年一次,期限一年,按当年竞赛通知要求,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填写“js555888金沙本(专)科学生学科竞赛基金申请表”进行申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开展。特殊情况下,亦可由学校直接下达竞赛项目。
教务处遵循“优先资助教育部推荐的竞赛;积极扶持学生参与面广、组织有序、成绩良好的竞赛;适度培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体现学院特点的竞赛”的原则,根据当年可支配竞赛经费额度,审批竞赛项目、确认竞赛经费。
第九条 竞赛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账户,其年经费额按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生均 15元的标准划拨,该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原则上,院级和校级项目由承办单位自筹经费,学校只对地区(省部级)和国家级竞赛项目进行经费资助。
2、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组队工作费、报名费、赛前集训费、竞赛有关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外出培训或参加与竞赛有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师生外出参加集中竞赛差旅费、竞赛获奖后有关指导教师和组织单位的奖励等。
3、承办单位须按教务处核定的规模、经费计划和事项实施,方可在竞赛专项经费中开支。一般情况下按每个500元标准预算竞赛组队工作费用,该费用包括承办单位组织的预选参赛队员、培训讲座等组队过程的所有工作环节费用,其支出由承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各竞赛组队时须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队,原则上组队工作费“校级品牌竞赛项目”最高不得超过7000元,其他竞赛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4、按竞赛主办机构要求需进行封闭竞赛、限时完成的竞赛项目,可组织赛前集训。参赛组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竞赛项目的赛前集训,其指导教师从事讲课和指导工作的酬金按公选课的方式计算(原则上控制在集训10天,每天不超过8学时);组队人数未达到20人的竞赛项目,其赛前集训按每个参赛队500元预算赛前集训费。赛前集训费的开支均需根据竞赛工作计划、赛前集训计划和集训工作记录,由承办单位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5、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的开支须由承办单位根据竞赛工作计划先提出请购清单(需附对应实验室现有可用物品器具清单),经教务处核准同意后组织采购,并按实验用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管理程序履行入库、领用手续和可回收的物品器具回收存放手续(与竞赛学科对应的实验室负责)后,教务处方能批准报销。
6、对竞赛获奖队的指导教师的奖励由教务处直接造表发放。对承办单位的奖励费用于支付承办单位在竞赛组织、竞赛条件准备、学生安全和学术道德教育、竞赛指导、竞赛宣传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宣传用品费、文印费、材料装订费、资料费、邮寄费、竞赛期间教师指导费、封闭竞赛期间学生伙食补贴、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误餐补贴、有关辅助人员劳务费等),其支出由承办单位报分配方案,教务处审核,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条 竞赛项目管理
获批的竞赛项目,承办单位须按教务处审定的计划安排实施,并在过程中进行管理、服务与监督;要注意记录、保留竞赛期间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视频、音像等),在竞赛结束后整理资料,认真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归档材料,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竞赛项目进行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时,应及时上报学校,由学校核实后终止竞赛项目。
对于在竞赛中违反纪律、违反竞赛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教师、项目组或相关工作人员,教务处将提请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处罚。
第十一条 竞赛培育
学校重点培育“校级品牌竞赛项目”,根据各学科竞赛项目在地区(省部)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的竞赛情况、现有基础和学生参与面等,由专家评委评审确立“校级品牌竞赛项目”,重点给予支持。“校级品牌竞赛项目”实行动态进出机制,一定期限内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委根据期限内的竞赛情况对项目进行增减。
为使学科竞赛工作能够持续开展、达到预期效果,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资源对竞赛项目进行培育。对于重视竞赛培育、已基本形成一支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已拥有层次合理的学生群体的竞赛项目或学院,教务处将提请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章 奖励办法及标准
第十二条 对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1、参加院级、校级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一般只发证书或纪念品。证书由单位根据级别以学院或学校的名义统一印制发放,纪念品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2、竞赛获奖学生可向学生处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js555888金沙奖学金管理办法》。
3、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机构颁发的证书或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可的教师。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每个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参赛队。
2、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赛区是指全国性竞赛下设的地区性竞赛组织机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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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奖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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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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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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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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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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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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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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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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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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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等奖、地区(省部)特等奖、赛区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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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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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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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等奖、地区(省部)一等奖、赛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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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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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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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省部)二等奖、赛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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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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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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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省部)三等奖、赛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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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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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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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省部)、赛区优秀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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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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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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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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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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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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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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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主办、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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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承办单位的奖励
1、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8000、6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承办单位。
2、获省级(或赛区)特、一、二、三等奖,其奖励标准分别为每队3000元、2000元、1600元、1000元。
3、同一成果获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凡获奖名额按参赛人数设定的学科竞赛项目,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原则上不予资助及奖励。
第十六条 凡参加国际学科竞赛获奖的,其级别认定应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予以认定,其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经费和组织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8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2年7月修订,自发文之日起试行。